作者:小编 日期:2025-03-14 18:12:52 点击数: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整改情况:1、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整改; 2、严格按照该店制定的“餐具清洗与消毒的标准”培训落实执行;3、开展门店培训会,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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