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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有良与晋江市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作者:小编 日期:2025-03-08 02:35:24 点击数: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6日至2024年11月24日工作期间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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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有良与晋江市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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