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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月月十五查餐厅”检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

作者:小编 日期:2025-06-08 14:31:38 点击数: 

  

厦门“月月十五查餐厅”检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图1)

  新店中学食堂每日为3600多名校内师生供餐。监管人员抽查了后厨员工晨检记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等。在后厨操作区,检查了半成品冰箱内的食材是否张贴标签,已开封的调味料是否注明使用期限。检查中,监管人员提醒后厨员工注意,对一些开封后要求冷藏的调味品,也应在食材使用标签上进行标注,使用后及时冷藏存放。仔细检查食材是否在保质期范围内、是否按要求离地离墙10厘米存放。

  昨日的行动中,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还将食品安全快检车开到现场,对供餐单位、中学食堂所使用的食材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全都合格。

  “《规定》明确,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须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市场监管人员表示。据悉,昨日,市食安联、市食品安全公共责任险共保体单位还联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集美区教育局举办了“学校食堂与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及膳食经费管理”主题培训,培训以“线上直播+线下培训”的方式进行。

  《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有三种供餐方式: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和从供餐单位订餐,并提出和明确了“双总监”工作协调和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学校和学校食堂要实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双总监”,形成双重保障。规定在补充完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定义基础上,明确了符合相关条件的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即应该进行双总监工作协调。如新店中学是符合每餐次用餐人数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学校食堂,其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学校本身也应配有食品安全总监,双方共同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建立工作会商,推动责任衔接。规定要求学校食堂和承包学校食堂的经营企业之间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将集中用餐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责任进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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