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编 日期:2025-03-15 02:27:44 点击数:
市民孙先生计划承包兰州新区万通技工学校食堂的一个档口,但签订合同后却无法入场。
2.孙先生提前招聘了工作人员,产生了人工工资支出和食材等费用,共计5万多元。
3.然而,食堂运营方以合同需要拿到兰州市区盖章为由收走,并在12月31日告知孙先生无法进入食堂经营。
4.孙先生多次与餐饮服务部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学校行政管理单位为甘肃省人社厅。
“去年我计划承包兰州新区万通技工学校的一个食堂档口,准备工作就绪后,对方告诉我不可以入场。我要求学校赔偿我的损失,但对方一直不处理此事,投诉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只能找你们帮帮我。”近日,市民孙先生向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帮”反映此事,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孙先生介绍,2024年,他经朋友介绍,计划承包兰州新区万通技工学校食堂的一个档口。2024年12月25日,他与兰州新区元盛餐饮服务部签订了食堂承包合同。次日,通过微信将1万元定金打入兰州新区元盛餐饮服务部账户,对方承诺可于12月31日进场筹备食堂工作。但在签订合同后,对方却以合同需要拿到兰州市区盖章为由收走。
孙先生告诉记者,为确保食堂能按时运营,他提前招聘了工作人员,从招聘之日起就产生了人工工资支出,还有食材等费用,加起来5万多元。但在12月31日,却被告知无法进入食堂经营并将定金退还,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在整个过程中,他一直与餐饮服务部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陈先兵联系。在孙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图上记者看到,1万元定金是在签了合同后支付的。
在接到孙先生的投诉后,记者联系到了陈先兵,他向记者表示:“合同是餐厅负责人杨吉龙与孙先生签订的,我也在场。拿去兰州市区盖章也是真的。至于为什么孙先生不能入场,我们也并不清楚,具体原因还要询问我们区域经理孙本朋。”在此期间,孙先生也曾多次找到餐饮服务部协商此事,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1月10日,孙本朋给孙先生打款1万元,但孙先生却不能接受。“对方说是赔偿,可这根本无法弥补我的损失,我希望自身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保障。”
3月12日,记者联系到孙本朋了解此事,但对方称不接受采访,也没有义务向记者说明情况,让孙先生走司法程序。记者又多次联系学校招生办,均未得到回应。后经查询得知,该学校行政管理单位为甘肃省人社厅。
3月13日,记者联系省人社厅职建处,工作人员表示已知晓此事,将会与学校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当日下午4时,孙本朋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通过与孙先生的沟通,我觉得这个人不适合在档口经营。我并未参与合同签订,也没有授权,不会进行任何赔偿。”当记者询问没有签合同,为什么会给对方1万元的赔偿时,孙本朋表示,如果孙先生对此不满意,可以走司法程序解决,一切按照法院的判决为主。
甘肃鼎宇律师事务所高志兴律师表示,孙先生与学校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学校食堂运营方未按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事件里,继续履行合同对孙先生意义重大,若食堂运营方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按约让孙先生进场经营食堂。若无法继续履行,食堂运营方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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