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编 日期:2025-03-05 00:36:44 点击数:
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学校(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
(一)“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四)“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八)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校园餐”食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网上投诉举报。登录全国12315 平台( ),或通过手机App 、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应用搜索“ 12315 ”进行举报。
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2024年第37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鼓励“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对查证属实的,“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人员按照“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原则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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