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编 日期:2025-03-04 00:08:43 点击数: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8日)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并检验,检验结果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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